2005年12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收废品不依法 两老板遭查处
陈大方

  因贪图省事,两位废品收购站的业主违反有关规定各收购了一台价值100来元的旧电动机,近日,两人被龙泉警方各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一想起此事,两位业主就后悔不已。
  郑某和魏某在龙泉市区收购废品已有多年。今年6月的一天,一位中年男子用蛇皮袋装着一台拆散了的旧电机来到魏某的废品收购站。魏某看该男子长相老实,只简单地问了电动机的来历,为贪图省事,在未按规定对所收购物品的出售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的情况下,就花100多元钱收购了这台电动机。之后的一天,该男子又以同样的手段向附近郑某的收购站出售了一台拆散了的旧电动机。
  令两业主想不到的是,长相老实的卖旧电动机男子因涉嫌盗窃被龙泉警方刑事拘留,随即交代了盗来的几台电动机的销赃去向。就这样,郑某和魏某在警方追缴赃物的行动中受到教育,赃物被退还不算,还因在收购电动机时未如实进行登记,依照公安部《废旧金属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
  据了解,《废旧金属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